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执37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玫,女,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执行人:云南一***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文博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玫申请执行云南一***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云南一***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玫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此款按月分批偿还,即2018年6月至9月每月28日前还款5万元,2018年10月至12月每月28日前还款10万元,2019年1月28日前还款20万元,2019年2月至3月每月28日前还款10万元,2019年4月到5月每月28日前还款5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二、若被执行人云南一***能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及金额偿还任何一项款项,则申请执行人**玫可就被执行人云南一***能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未归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7523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8761.5元由被执行人云南一***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玫。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4)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A×××××号宝骏牌汽车、云A×××××号五菱牌汽车、云A×××××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云A×××××号长安牌汽车、云A×××××号长安牌汽车、云A×××××号长安牌汽车进行了查封。但穷尽相关手段仍无法找到该车辆,故不具备处置条件。(5)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