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民终63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周兴文,云南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航,男,199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女,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被上诉人李东航之母,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一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72990R。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文博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鑫,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东航、云南一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必要诉讼参加人,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白 皓
审判员 吴 娴
审判员 饶丽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