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初2066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媛、李文彩,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1970年2月2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航,男,汉族,1997年12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云南一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文博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松,男,汉族,1984年3月3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系云南一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艳,女,汉族,1988年9月12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系云南一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航、云南一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因债权债务需重新核实,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600元,减半收取67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蕊
审判员  李锋
审判员  金馨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