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10770号
起诉人:云南一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文博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
起诉人云南一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云南泽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保证金199.21544万元;2、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第17条约定发生争议,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被起诉人云南泽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故应由被起诉人云南泽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诉状及证据证实,被起诉人云南泽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滇池卫城A4区(二期)B区1-2层商铺18室,该地点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一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