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628执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智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高阳县湘连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2016)冀0628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执行人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账号为的银行存款元。
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涛
审判员*超
人民陪审员姚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