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智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河北智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28执保85号
原告河北智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智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智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为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智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壹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齐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