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28民初1815号
原告:河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高阳县庞家佐乡刘家连城村村委会东7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广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内蒙古能建办公楼4层。
法定代表人:关万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能建物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5元,由原告河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金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未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