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600号
申请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0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742526XP。
法定代表人:史世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春龙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742526XP。
法定代表人:李维锴,执行董事。
申请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龙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龙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1566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民初21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龙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1566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长春龙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长春开发区支行2210××××3864帐户存款最高限额1441566元,实际冻结99000元。在招商银行长春××路支行4319××××0666-60000帐户最高限额1441566元,实际冻结3281.3元。以上冻结期限均一年(2022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600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祝悬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