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执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宣中民终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无任何房产及资产信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芮征兵
审判员*彬
代理审判员夏祖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