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民辖104号
申请人:安徽懿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万盛苑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73827576。
法定代表人:卢新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兴庐科技产业园**楼**用代码9134010014903464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用代码91340100748929485W。
法定代表人:俞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小兵,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女,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宣水路**码9134180279980874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懿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小兵、***申请被申请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创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案号为(2019)皖18破申2号。现申请人请求将本案移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宣城创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暨股东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及关联公司中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报请将本案确定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宣城创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考虑申请人的申请、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及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本案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查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查。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谷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谢娟
书记员付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