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懿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8601破申2号
申请人:安徽懿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新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万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俞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赵小兵,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人:李艳萍,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2019年4月12日,申请人安徽懿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懿德公司)、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协公司)、赵小兵、李艳萍以被申请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创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审查。2019年4月26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宣城创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已由本院受理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由本院集中管辖。2019年5月2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民辖104号裁定,指定本院审查。
本院审查,宣城创元公司于2007年3月14日登记设立,登记机关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30000000元。2017年1月20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作出(2016)皖1802民初4720号调解书,宣城创元公司欠建协公司工程款4433811元及违约金60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200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全部余款;2017年5月10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802民初846号判决,宣城创元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赵小兵借款本金9790000元及其利息,归还李艳萍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其利息;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104民初167号判决,宣城创元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懿德公司借款本金10502940元及其利息5578888.87元、律师代理费110000元;2018年6月21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8民初97号判决,宣城创元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四方公司投资款40990000元。上述四案件,经法院强制执行至今未获偿。
本院认为:懿德公司等五申请人对宣城创元公司享有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佐证,合法有效。宣城创元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现宣城创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受理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徽懿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赵小兵、李艳萍对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杨 艺
审判员 肖统瑞
审判员 赵旭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德友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