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02民初6026号
原告: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俞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7日立案。原告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