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俞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4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4433811元及至2017年1月20日止的违约金人民币600000元,并以未付工程款人民币443381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2月11日,为人民币70515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63.5元,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且其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的财产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