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275号。
本院在执行合肥华兴电器开关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安徽建协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70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盛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