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北京**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2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26号1幢6层62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工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铂思爱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祖务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铂思爱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思旅游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2民终14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电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铂思旅游公司陈述所有的租赁合同不知道、不知情,都是违背事实的虚假陈述。双方达成的一致的协议,且在实际行动中得到执行,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目前,光伏发电项目仍然在运转当中,每天还在发电几百度,供用电合同仍然在履行之中。二、《转让变压器过户协议》,双方对变压器过户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三、北京电力公司在判决书中的所谓发言陈述,大多不是法庭辩论中所陈述的,是法院后来私自加进去的。四、**电子公司的光伏发电项目仍然在运转当中,光伏发电设备仍然在大院里面,铂思旅游公司锁住大门,禁止**电子公司员工进入维修与日常管理,违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别墅项目在国有划拨土地建设而成,存续期间达到十年以上,当地镇、区政府部门对于这个建筑存在是默许的。五、光伏发电项目是国家提倡发展的新能源项目,是利国利民的好事。**电子公司的所有发电手续都经过了发改委、经信局的批准。六、**电子公司主张依据《***》过户变压器,而非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不属于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本案的房屋属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起因和焦点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厂房屋顶租赁合同》的效力和履行。**电子公司与桃花海餐厅签订《分布式光伏电站厂房屋顶租赁合同》,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但因该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分布式光伏电站厂房屋顶租赁合同》应属无效且涉案房屋已被拆除,在此前提下,**电子公司要求涉诉院落大门钥匙,缺乏法律依据。至于变压器过户的问题,因其属于光伏发电项目履行中的部分内容,鉴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厂房屋项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再结合当地行政部门对于涉案光伏项目属于违规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认定,原审法院未支持**电子公司的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电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颂 审判员  王 菲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