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1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7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表示双方已私下协商履行,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77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183元,减半收取3591.5元,由***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078元,减半收取3539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斌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何 悦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