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与某某伟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远方花木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银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伟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店镇。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1987年04月12生,汉族,住河南省**镇。被执行人***,女,1987年03月02生,汉族,住河南省**县。被执行人***,男,1981年06月06生,汉族,住河南省**县。被执行人***,女,1985年02月14生,汉族,住河南省**县。被执行人**,男,1988年02月24生,汉族,住河南省**县。被执行人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县。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县远方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0生,汉族,住河南省**县。被执行人**银***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店。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女,1990年11月27生,住河南省**县。被执行人***,男,1973年06月19生,住河南省**县。被执行人***,女,1980年08月07生,住河南省**县。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与**伟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县远方花木有限公司、***、**银***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于2020年8月19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豫01执监297号执行裁定书,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20)豫0191执12980号】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伟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县远方花木有限公司、***、**银***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6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