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与某某伟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远方花木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银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执1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伟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店镇。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1987年04月12生,汉族,住河南省**镇。被执行人***,女,1987年03月02生,汉族,住河南省**县。被执行人***,男,1981年06月06生,汉族,住河南省**县。被执行人***,女,1985年02月14生,汉族,住河南省**县。被执行人**,男,1988年02月24生,汉族,住河南省**县。被执行人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县**店。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县远方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柏梁镇。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0生,汉族,住河南省**县。被执行人**银***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店。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女,1990年11月27生,住河南省**县南坞乡。被执行人***,男,1973年06月19生,住河南省**县。被执行人***,女,1980年08月07生,住河南省**县。
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与**伟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县远方花木有限公司、***、**银***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于2020年8月19日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豫01执监297号执行裁定书,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20)豫0191执12980号】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伟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借款本金1497660.49元及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罚息66514.86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县远方花木有限公司、**银***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89元,减半收取94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负担3445元,被告**伟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县远方花木有限公司、**银***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因**伟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县远方花木有限公司、**银***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财产线索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五菱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91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伟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县远方花木有限公司、***、**银***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穆 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