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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某某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29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7638965K。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陈化店名优科技园区花溪大道中段路西会信用代码:91411024761660302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伟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县陈化店兰南高速桥东路南会信用代码:91411024679463596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县陈化店镇名优花木园区花溪大道北段会信用代码:9141102455164840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县远方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县柏梁镇老凹**南头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执行人***,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伟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县远方花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立案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8月1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县花都大道北××道西侧**小区森海豪庭17号楼1**14楼东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0××**);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县花都大道北××道西侧**小区森海豪庭14号楼2**15楼东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0××**),查封期限为三年。 截止2020年12月21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