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24执21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大街**。
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望***年路与***交叉口东200米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石国停。
被执行人: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陈化店镇名优花木园区花溪大道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石国停,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的(2020)豫1024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