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24执2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大街**。
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望***年路与***交叉口东200米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石国停。
被执行人: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陈化店镇名优花木园区花溪大道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石国停,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被执行人房产评估时间较长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4执216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