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粮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粮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延寿弘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4民初7496号
原告:郑州粮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卫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东,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袁伟海。
郑州粮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粮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粮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计2171元,由郑州粮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培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