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高科技有限公司

2669尚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建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2669号
原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68号E栋341#。
法定代表人:孙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建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125号3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艳,江苏通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栋莹,江苏通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建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49元,由原告***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史华松
审判员  杜荣尚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