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恢1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44125383,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68号E栋341#。
法定代表人:孙向东。
被执行人:苏州旦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N5EFE50,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399号南苏财7号厂房区1A栋。
法定代表人:李明曜。
被执行人:***,男,199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
申请执行人***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旦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91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91453.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另案[(2021)苏05民终1337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91执恢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亚峰
审判员 黄延杰
审判员 殷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大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