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高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轮、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8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轮,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宏业路168号E栋341#。
法定代表人:孙向东,总经理。
上诉人**轮、**因与被上诉人尚高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8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70元,减半收取为13785元,由上诉人**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姚栋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殷 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