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优耐德(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889号
原告:优耐德(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8号西2门3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
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康国明。
原告优耐德(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优耐德(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优耐德(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优耐德(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罗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