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862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康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汀,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