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82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康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健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七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20号1501房自编16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广州七侠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人开,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上诉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旅)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七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七侠企业)、莫人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青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荣、甘健志,被上诉人***与广州七侠企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被上诉人莫人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青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莫人开、广州七侠企业向中青旅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及投资回报暂计30706481.22元【计算公式:15000000元×(1+15%)n次方,N=实际付清之日与2015年8月4日之间的天数÷之间的;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年15%的复利自2015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17日的股权回购款本金及投资回报之和为30706481.22元】、违约金50000元、律师费90000元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莫人开、广州七侠企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中青旅主张的回购触发事件“公司自交割日起5年内未能以投资方认可的条件上市或被并购”条件未成就属事实认定错误。1.广州七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侠网)未按照涉案《投资协议》约定实现上市或被并购,涉案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已成就,***、莫人开、广州七侠企业应承担回购义务。需要注意,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与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完全不同。《上市管理办法》中的上市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不是在新三板上市,两类业务在准入条件、投资者适当性、挂牌程序、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治理要求、交易模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涉案《投资协议》中的“上市”的含义应首先遵循文义解释规则。即使七侠网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仍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上市条件。2.七侠网作为独立法人主体,作出重大决策前,应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青旅作为仅持有七侠网20%股权的小股东,无法对七侠网的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莫人开、广州七侠企业持有64%股权,可以做出最终决策。因此,无论中青旅是否提出过终止挂牌要求,均不影响七侠网的挂牌进程。3.新三板挂牌与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存在明显差异,而且该差异为普通市场主体所了解,更何况七侠网作为具有丰富商业经验的商事主体,必然理解“上市”的含义。一审法院认定中青旅有先履行义务要告知***、莫人开、广州七侠企业其认可的上市条件,以此作为认定触发回购事件条件未成就的理由,完全是对合同条款的错误理解。中青旅是否告知***、莫人开、广州七侠企业上市的客观含义与七侠网应承担的自交割日起5年内上市或并购的义务更不存在先后履行顺序。4.在协议各方未对协议条款做出明确变更之前,《投资协议》项下约定的“投资方认可的条件上市”应当理解为公司股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若七侠网已上市,尚可就是否符合中青旅“认可的条件”进行论证分析,然而七侠网自始至终并未完成上市交易。(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而且有违不告不理原则。涉案投资协议履行的基础条件并未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从九侠网公司提交的相关财务报表可知,2018年及2019年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1371729.45元、-543603.01元,即使2020年净利润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也无法满足《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行人条件,无法申请上市。可见七侠网未能上市成功与疫情发生没有任何联系。(三)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1.***一审程序中的诉讼代理人林婷,既不是其近亲属,也非经其所在社区、当事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履行推荐手续后委托的公民,依法应当不具有代理权限。2.一审判决载明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即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事实上却采用独任方式,由一审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而且,本案双方对于争议事实的陈述不一致,***等未能提供证据其主张,且双方对于责任承担、法律适用的争议巨大,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一审法院采用独任方式进行审理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广州七侠企业辩称,不同意中青旅的上诉意见。合同中未曾明确定义上市的概念,而签订投资协议后中青旅同意新三板上市及后期终止新三板上市的行为已经构成事实,中青旅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莫人开辩称,不同意中青旅的上诉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中青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莫人开、广州七侠企业向中青旅支付股权回购款本金及投资回报暂计30706481.22元[计算公式:15000000元×(1+15%)n次方,N=实际付清之日与2015年8月4日之间的天数÷之间的;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年15%的复利自2015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17日的股权回购款本金及投资回报之和为30706481.22元];2.***、莫人开、广州七侠企业向中青旅支付违约金50000元;3.***、莫人开、广州七侠企业承担中青旅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2000元;4.***、莫人开、广州七侠企业向中青旅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0元;由***、莫人开、广州七侠企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17日,甲方中青旅(委派代表骆海菁)、乙方***、丙方莫人开、丁方广州七侠企业、戊方上海黑骥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黑骥马合伙企业)、七侠网,共同签订一份《投资协议》,其中乙方、丙方、丁方为创始股东,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合称为现有股东,甲方、戊方统称为投资方。约定:七侠网是一家依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设立,注册号为440103000102650,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万元,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的研究……目前公司的现有主要业务为关于目的地旅游的互联网技术与服务(现有业务);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现共有四位股东,即***、黑骥马合伙企业、莫人开、广州七侠企业,其中***持有公司50.10%的股权,黑骥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20.00%的股权,莫人开持有公司18.37%的股权,广州七侠企业持有公司11.53%的股权。甲方欲通过溢价增资方式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并且现有股东及公司同意甲方对公司进行增资,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权。甲增资。甲方同意向公司增资人民币15000000元增资款。完成增资后甲方持有公司20%的股权,现有股东共持有公司80%的股权;现有股东在此放弃其对本次增资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增资款构成。甲方增资款中,其中人民币312500元作为注册资本,人民币14687500元进入公司资本公积。2.3增资款用途。本次增资的增资款将专项用于公司业务经营所需的技术、产品、运营、推广费用及员工薪酬支出,不得用于对外借贷、对外投资、股票市场或其它与公司业务经营目标不相符合的支出,并不得用于偿还公司自任何主体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贷款等。公司与创始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资金使用规划使用增资款……款用途工商变更登记。在公司收到增资款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公司及创始股东应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应将加盖公司公章的更新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公司章程(附工商局档案查询章)提供给投资方备案。……赎回权。3.2.1各方同意,以下任一回购事件(回购触发事件)发生后,投资方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公司和/或创始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不影响投资方就公司和/或创始股东的严重违约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i)公司自交割日起5年内未能以投资方认可的条件上市或被并购:(ii)公司和/或创始股东发生严重违约、违反任何陈述与保证事项或违反任―交割前义务和/或交割后的承诺和义务(严重违约)以致严重影响投资方利益,且该等严重违约事宜未能在投资方通知后的30日内被纠正或弥补的:为避免歧义,投资方根据本条款下行使购回权并不影响投资方就公司和/或创始股东的严重违约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或;(iii)公司符合规定的合格上市之条件,且投资方委派的董事同意上市,但由于实际控制人或创始股东的原因导致上市决议未能通过,或由于管理层不尽最大努力配合导致上市未能按上市计划及时间表进度如期进行(否决合格上市)。3.2.2各方同意,若上述原因导致投资方要求回购的,回购价格应包括:(1)投资方所主张的赎回股权对应的增资款(相应增资款);(2)相应增资款自交割日起至公司或创始股东(如适用)支付赎回价款之日(赎回交割日)止的回报,该等回报以相应增资款为基数按每年15%的复利计算;(iii)投资方赎回股权对应的,自交割日起至赎回交割日止的累计未分配的股息及红利。3.2.3各方同意,为完成上述回购,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作出或促使其委派的董事做出行使赎回权一方合理要求的一切行为和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创始股东应签订与投资方股权转让相关的一切文件),公司将负责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政府部门审批登记手续。3.2.4各方同意,如因投资方行使本条项下的权利而需要向任何政府部门缴付税费的,则该等税费应由公司和/或创始股东承担:如该等税费已经由投资方支付的,则公司和/或创始股东应于3个工作日内补偿投资方该等税费。……违约责任。7.1.1如任何一方未正当完全履行其根据本协议所负义务或者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是重大不真实的,该方应被视为违约。如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违约方多于一方,则各违约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该部分责任。本条款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并不排斥本协议其它条款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救济。……何一方未正若创始股东违反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规定中的任何一条款,则该违约的创始股东必须及时撤销违约行为或消除违约影响,无法撤销或消除影响的,应全额赔偿投资方的损失:除此之外,该违约的创始股东需每一次/项违约行为将向每一投资方支付人民币五(5)万元作为违约金(如果在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中有特别规定的违约条款与该第7条约定不冲突并持续有效)……。
2015年8月4日,中青旅向七侠网支付投资款312500元。2015年9月6日,中青旅向七侠网支付增资款14687500元。同日,七侠网向中青旅出具一份《七侠网出资证明书》,证明中青旅对七侠网已完成增资15000000元,持有公司20%股权。
七侠网收到投资款后开始启动新三板上市准备工作,并按计划推进上市。后分别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商谈关于新三板上市的相关合作事宜,并分别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亦开始支付部分费用。
2016年3月2日,***向中青旅的委派代表骆海菁发送邮件,转发兴业证券新三板财务顾问协议及中审华寅新三板审计业务合同……并请骆总多多指导。
七侠网于2016年4月5日支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6万元,于4月11日支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10万元,于6月29日支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万元。
2017年1月9日,***向中青旅的委派代表骆海菁发送邮件,称:骆总,前几天我们在微信上沟通的,关于七洲计划挂牌新三板,律师和券商希望我们能在股改前完成两件事情:1.如果能挂牌成功,相关的一些优先清算、反稀释、优先退出等条款作废的补充说明;如果挂牌失败,此附加协议作废,恢复以前的条款。2.能挂以上两件事情见附件,麻烦骆总帮忙推动一下,期待给予批复。
2017年3月1日,中青旅员工宁平邀请***等于2017年3月2日与中青旅的委派代表骆海菁当面商谈有关挂牌和对赌解除的事。
2017年3月3日,***通知合作公司暂停新三板项目。
2020年7月16日,***、莫人开向中青旅出具《七洲网恳请中青旅继续给予发展支持的请求》,称:尊敬的中青旅的各位领导:……碰到今年疫情,……在今年2月份出境旅游全部暂停后,从3月份开始,大家积极尝试国内长线游、周边游等业务。……最后恳请中青旅的各位领导们。能再给我们两年的发展时间……。
2020年9月,中青旅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律师事务所提供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诉讼代理服务,并先行支付部分一审固定律师费72000元。
2020年10月21日,中青旅诉至一审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6日,中青旅因申请诉讼保全,支付保费5000元。
庭审中,中青旅表示新三板上市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上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有明确的规定,新三板挂牌不属于上市。莫人开表示2016年3月2日向中青旅领导汇报时,提出按合同约定要上市就上新三板,但中青旅并没有明确回复上新三板并非上市,而是在配合,所以才与证券公司、法律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中青旅与***、莫人开、广州七侠企业、黑骥马合伙企业、七侠网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理应依约全面履行。
合同第3.2.1条约定“各方同意,以下任一回购事件(回购触发事件)发生后,投资方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公司和/或创始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不影响投资方就公司和/或创始股东的严重违约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i)公司自交割日起5年内未能以投资方认可的条件上市或被并购……”,根据约定,***、莫人开、广州七侠企业为公司创始股东,中青旅、黑骥马合伙企业为投资方,因此中青旅有权在“回购事件发生后”选择向***、莫人开、广州七侠企业主张回购权利。
根据约定“公司自交割日起5年内未能以投资方认可的条件上市或被并购”,中青旅作为投资方,在七侠网筹划挂牌新三板上市时,并未明确告知其所“认可的条件”,对七侠网筹划挂牌新三板上市时也未明确提出异议,而是在2017年3月2日商谈有关挂牌和对赌解除的事宜。因此,一审法院对中青旅主张“公司自交割日起5年内未能以投资方认可的条件上市或被并购”而触发回购事件的主张,不予认定。中青旅提出的上述各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青旅在2015年9月6日完成投资款转账工作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2019年12月开始爆发新冠××疫情,国内、国际旅游业务深受影响,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也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为此,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中青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9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青旅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广州七侠企业、***提交与中青旅委派代表洛海菁的邮件往来。该邮件记录载明,七侠网工作人员分别于2016年3月2日、3月4日、5月3日向洛海菁分别发送主题为“兴业证券新三板顾问协议及中审华寅新三板审计业务合同”、“新三板挂牌三家中介机构协议”、“七侠网络新三板项目计划表”的邮件,洛海菁于2016年5月3日回复“七侠网络新三板项目计划表”的两封邮件;2017年1月9日,七侠网工作人员向洛海菁发送主题为“关于对七洲网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邮件。
经质证,莫人开未提出异议。中青旅确认上述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不确认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
(一)二审庭询时,中青旅陈述:在2017年3月七侠网提出进行新三板挂牌的需求,由于其司管理的公司既有上市公司,也有新三板(上市)的公司,出于财务的或者实现投资价值的角度出发,建议七侠网不要做新三板的挂牌,并非是要求七侠网暂停新三板上市。
(二)二审时,中青旅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三)一审和二审时,***、广州七侠企业提交授权委托材料,委托林婷作为本案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材料中包括林婷在广州七侠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侠旅行社)和七侠网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以及七侠旅行社、七侠网和广州七侠企业共同出具的任职证明,称林婷在七侠网任职,在2018年7月调任于七侠旅行社,七侠旅行社是七侠网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七侠企业是七侠网的股东之一,上述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并有***的签名和上述三个单位的盖章。
一审庭审时,法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各方均未表示异议。
(四)投资协议第四条“公司运营”中约定:4.1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有权派员参加公司董事会,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中中青旅委派一名董事。公司必须且不少于每一季度召开一次董事会,就公司经营中应该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进行统筹决策。4.2各方同意,公司股东会和/或董事会通过下列事项必须经投资方和/或投资方董事书面同意后方可作出决议,该等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ⅰ)公司年度预算……(ⅶ)公司发行任何证券、进行任何股权融资或承担上述任何义务;(ⅷ)合并、兼并、公司重组和/或导致公司大部分资产转移,或使得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xvi)公司资产(指账面价值超过6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的购置、承租、转让、出租等各种形式的处置或者在其上处置任何权利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本案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投资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是否已成就;(三)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首先,关于授权代理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本案中,林婷是广州七侠企业的工作人员,其代理广州七侠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青旅以此为由主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不足。其次,关于本案审理程序问题。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实存在争议、审理的事实有待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因此一审法院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未违反法定程序。虽然一审判决未严格按照文书样式出具诉讼文书,但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因此,中青旅以上述理由主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请求改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2015年7月17日中青旅与广州七侠企业、***、莫人开、黑骥马合伙企业等签署投资协议,约定公司自交割日起5年内未能依投资方认可的条件上市或被并购等回购触发事件发生后,投资方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公司和或创始股东回购其持有的股权。现中青旅以上述回购触发事件已发生为由要求广州七侠企业、***、莫人开回购其的股权,本院针对其司的上诉主张逐一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上述约定中“投资方认可的条件上市”所指向的内容。对该问题,各方争议较大,中青旅主张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广州七侠企业、莫人开则主张是在新三板挂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各方对于投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广州七侠企业在签署协议后即开始启动新三板上市准备工作,分别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签订合同,并支付部分费用。从各方的微信和邮件沟通情况看,广州七侠企业已将新三板挂牌的进展告知中青旅,各方亦对此进行了商谈。而且,根据投资协议关于公司运营的规定,可知公司股东会和/或董事会通过证券、股权融资、合并、兼并、公司重组、公司资产(指账面价值超过6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的处置都必须经投资方和/或投资方董事书面同意后方可作出决议,因此***、广州七侠企业、莫人开主张新三板上市即为中青旅认可的上市方式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回购事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本案中,自中青旅支付完毕投资款1500万元至中青旅提起本诉,自交割日起计算已满5年,七侠网未能实现上市或并购,故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中青旅有权要求七侠网回购其所持有的七侠网的全部股权。
再次,关于广州七侠企业、***、莫人开应否向中青旅支付股权回购本金、投资回报及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问题。七侠网与中青旅签订投资协议之后,即开始新三板的上市准备工作,亦将新三板上市的相关情况告知了中青旅。2017年3月,中青旅提出停止新三板的上市活动。根据上述投资协议的约定,新三板的上市需要投资方的同意,而且进行新三板上市工作的开支亦需由中青旅的同意。在中青旅不同意继续进行新三板上市的情况下,七侠网同意停止新三板的上市,并通知合作公司停止新三板上市的工作。此后,未有证据显示中青旅作为投资方和股东为七侠网的上市或并购展开了相关工作,或者与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等讨论公司的运营、股权融资等各方面情况。因此,对于七侠网未能在五年内上市或并购中青旅亦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其请求广州七侠企业等以投资协议的约定向其支付股权回购本金、投资回报及违约金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投资协议的履行、各方的过错程度等,本院酌定广州七侠企业、莫人开、***应向中青旅返还投资款15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因双方对该费用的承担并无书面约定,该费用是中青旅为诉讼自行支付的费用,故对于中青旅的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其中,中青旅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超出了一审的诉求,就其超出部分本案不予调处。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事实发生于2015年至2020年,而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青旅虽主张依据民法典审理本案,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理本案亦无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之情形。故中青旅主张适用民法典,理据不足,本案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中青旅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30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州七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莫人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15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9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3974元,被上诉人广州七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莫人开负担769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57元,由上诉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87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七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莫人开负担751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利平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曹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敏
何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