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7767号
原告:北京百达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7号28号楼二层228室。
法定代表人:游旭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康国明,董事长。
原告北京百达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百达旅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百达旅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杰
书 记 员 孙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