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9221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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