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9027号
原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深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80号1、2层。
法定代表人:GeoffroyFredericEmmanuelLADET,董事长。
原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深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审理中,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诉、反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 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