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1188苏州思创五金有限公司与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6民初1188号之一
原告:苏州思创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浦村东关。
法定代表人:解雯雯,总经理。
被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四十米大道东侧铁场朱黎段格水口(土名)。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思创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思创五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思创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思创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7元,财产保全费251元,合计人民币458元,由原告苏州思创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