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宏升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22民初1372号之二
原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石湾镇四十米大道东侧铁场朱黎段格水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056812841M。
法定代表人:李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和,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宏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新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63944697Q。
法定代表人:杨柳。
原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宏升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47元,减半收取即2773.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钟伟志
人民陪审员  冯国娟
人民陪审员  黎国全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伟
书记员刘松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