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2民初3301号
原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石湾镇四十米大道东侧铁场朱黎段格水口(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056812841M。
法定代表人:李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和、龙秋萍,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菏泽华鼎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陈集镇长江东路4588号院内办公室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423763XU。
法定代表人:邹辉。
被告二:菏泽职业教育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菏泽市开发区中华东路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552223907L。
法定代表人:王振。
原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华鼎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菏泽职业教育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5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457.5元,由原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钟伟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沛琳
书 记 员 刘松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