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粤1303执1886号
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0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判决书次日起对已经全部完成安装在被执行人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宿舍楼处的1台L2、办公楼处2台L1、厂房处2台L3电梯在15天内调试到正常使用状态和对厂房处大部分配件、设备已安装的2台L3电梯在30日内全部完成安装并调试至正常使用状态,随即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电梯检验机构办理验收工作,被执行人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应予协助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施工和调试以及报送验收工作并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货款。二、被执行人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补交到期货款71308元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三、被执行人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以7130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从2017年12月8日计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四、被执行人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以77262元按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计算的律师代理费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12968元,由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6426元,由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5451元,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75元”。因被执行人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1303执1886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执行款497193.77元并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在核算清楚该笔款项之前暂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经查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惠州检测院对涉案电梯出具了报告编号为BTJ-L02001897、BTJ-L02001899、BTJ-L02001900、BTJ-L02001901、BTJ-L02001902《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安装在被执行人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宿舍楼处的1台L2、办公楼处2台L1、厂房处2台L3电梯,共5台电梯已经检验合格,合格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
本院认为,(2018)粤130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应予协助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施工和调试以及报送验收工作并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货款,结合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定制合同》内容,本案的执行标的应为安装在被执行人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宿舍楼处的1台L2、办公楼处2台L1、厂房处2台L3电梯调试到正常使用状态并已完成报送验收工作之日的进度款,即(138000+128600×2+223200×2)×(35%+10%)=378720元。关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质量保证金、违约金等,因本案执行依据并未涉及相关内容,本案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对于被执行人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的执行款497193.77元,其中378720元作为本案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本院收取本案执行费5580.8元,余款112892.97元应清退给被执行人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18)粤130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