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23855号
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洲涡村大洲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基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仕良,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四十米大道东侧铁场朱黎段格水口(土名)。
法定代表人:李健。
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3.75元(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玉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