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
被执行人: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四十米大道东侧铁场朱黎段格水(土名)。
法定代表人:李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22民初38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46671.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867.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1322执5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志明
审 判 员 李敏娴
审 判 员 黄 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温慧珊
书 记 员 林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