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新二八五一(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天威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7902号 原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四十米大道东侧铁场*****口(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056812841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天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18号2幢3**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22010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新二八五一(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18号2幢3**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BH9G3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威实业有限公司、**、**、新二八五一(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因原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王 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