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8723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B2区南二路1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96568441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四十米大道东侧铁场*****口(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056812841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99.64元、财产保全费1394.82元,合计3294.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