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23执5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上洞村石屋村二楼(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刘洁淼。
被执行人:林芝逸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芝市米林县福州东路1号米林县商务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芝逸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323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划扣被执行人林芝逸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6460.03元,以上款项扣除执行费10582元,剩余845878.0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至此,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广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本院作出(2022)粤1323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2)粤1323执524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林芝逸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存款的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解除本院(2022)粤1323执5247号对被执行人林芝逸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彬雄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准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