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执37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广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上洞村石屋村二楼(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刘洁淼。
委托代理人***、***,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新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星河西路18号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水球。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广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新球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3民终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新球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工程款9.5万元及利息(以9.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广信电气有限公司。本诉受理费2046.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新球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046元,原告(反诉被告)惠州市广信电气有限公司承担1000.05元;反诉受理费48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新球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中,通过执行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新球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设有存款账户,本院已裁定以人民币99000元为限冻结上述账户内存款。截至2021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95000元、利息7452元、**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144元、一审受理费1046元、执行费1484.63元,以上共计107126.63元。2021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账户汇入107126.63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执行到位107126.63元,其中105642元予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广信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费1484.63元由本院收取予以上缴国库。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1)粤1303执37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新球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860××××33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2021)粤1303执37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新球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开城大道支行账号为6938××××96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2021)粤1303执37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新球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惠州开城大道支行账号为6743××××72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9000元的冻结。
四、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