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7民初3743号
原告:北京神州飞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37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65号融科创意中心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神州飞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神州飞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神州飞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神州飞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八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神州飞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员闫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员牛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