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宝利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执926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欧风路,组织机构代码:789689924。

法定代表人陈华根。

被执行人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高新区滨河东路008号,组织机构代码:592637506。

法定代表人海金山。

浙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1081民初27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1348元、违约金10752.54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1700元、申请执行费100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股权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动产、存款等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81执92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军卫

审 判 员  颜明志

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潘勤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