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瑞诚米电科技有限公司、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46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米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路金光集团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淑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原山南路15号福泉橡胶厂南院。

法定代表人:海金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金山,男,1965年2月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州**米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海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保全期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91财保167号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名下车牌号为鲁S×××××的奥迪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S×××××的奥迪牌轿车一辆。

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04月09日自2022年04月08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董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