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美斯乐能源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执62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斯乐能源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89005406,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稷山村王天圩巷65号。
法定代表人仲宏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92637506B,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滨河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海金山,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美斯乐能源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斯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的(2018)苏0281民初2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海德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美斯乐公司货款1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因被执行人海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美斯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海德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及委托调查,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该公司名下登记有鲁S×××××桑塔纳牌汽车一辆,并已实施查封,此外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海德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美斯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海德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告知书后未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执行材料、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海德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及委托调查,除查封该公司名下汽车一辆因未能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后,申请执行人美斯乐公司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1民初2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海德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美斯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闵永刚
代理审判员  蒋磊君
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悠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