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莱芜市福泉橡胶有限公司、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执2169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福泉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慧通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吕政可,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海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滨河东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92637506B。
法定代表人:海金山。
被执行人:海金山,男,被执行人:**,女,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6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260388.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会元
审判员  陶洪庆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