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大中天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科大中天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沪0114民初4478号





原告:山东科大中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山东科大中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64,006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64,006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销售给被告智能集中式电能表等,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60,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发货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64,006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电子汇划收款凭证、系统验收报告、发票、差旅费报销单、函及回复函等证据材料。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原告的陈述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以下事实:
2013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能表及相关配件若干,总价值160,000元;结算方式为汇票结算,预付全款30%的定金,出卖人开始生产,货到验收完合格3工作日内付至全款的60%,调试完毕当日起3日内付至全款的95%,剩余全款的5%作为质保金,自货到验收完合格后一年内支付。2013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000元。随后,原告依约将货物发送给被告。2013年11月6日,被告另向原告支付货款47,994元。2014年1月7日,原告至被告处对涉案货物进行调试,并出具系统验收报告。嗣后,被告未再支付剩余货款,被告目前尚欠原告货款64,006元。原告向被告催讨无果,故涉诉。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予以恪守。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货并进行调试,被告理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然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显属违约,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存在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了诉讼中可享有的答辩、质证等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科大中天电子有限公司货款64,006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磊






人民陪审员


徐 力






人民陪审员


宋勤丰






书 记 员


王慧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