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167号
原告:合肥紫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五里庙独秀园小区4栋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沱河西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紫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紫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紫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紫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紫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