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终3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振秋。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6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中涉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中遗漏必要的诉讼主体,应依法追加青岛胜力达起重设备搬运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以及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等事项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67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水清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