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民终3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18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孔怡